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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通网讯 几年前,男子孙华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儿子随母姓并由女方抚养,其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500元直至18周岁。不久后,他再婚又育一子,于是请求前妻将每月抚养费的数额降至800元,但遭到了拒绝,前妻以儿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孙华告上法庭。记者12日从南通市中级法院获悉,该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,酌定孙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。
2019年5月,孙华与刘瑜因感情不和离婚。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:关于孩子,随母姓,由女方抚养,男方每月支付儿子刘宸抚养费2500元直至18周岁;关于财产,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,但男方需要继续偿还6个月房贷,女方一次性补偿男方10万元。之后,孙华偿还了房贷2.7万余元,并陆续给付了3万元抚养费。
2020年7月,孙华再婚,婚后一年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子。2021年年初开始,孙华不再向刘宸支付抚养费。
庭审中,孙华辩称,其现任妻子带有一个4岁的女儿,后与其又生育一子,为了让子女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,其贷款买下一套二手房,须每月偿还房贷约4500元;且现任妻子为了照顾家中婴儿及幼女,暂时无法工作,只能依靠其每月5000多元的工资支撑,经济压力巨大,已无力承担刘宸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。他请求法院将刘宸的抚养费降至800元。
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,孙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刘宸,理应支付抚养费,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孙华2019年时仅育有刘宸一子,其约定按25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,虽高于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,但不违反法律规定,是其自愿的行为。而随着孙华的再婚再育,再婚家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,新家庭贷款购房和装修亦为刚性需求,这些客观因素变化,导致其现有经济能力难以承受原2500元每月的抚养费,法院予以采信。但抚养费的调低必然导致刘宸利益受损,然而,面对孙华需抚养两名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客观事实,在无证据证明孙华经济收入有重大增加的情况下,法院不得不平衡考量全部未成年子女的需要。因此,根据刘宸的实际需要,结合双方的负担能力、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,法院酌定孙华每月支付刘宸抚养费2000元。
一审判决后,孙华不服,提起上诉。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 (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)
通讯员王银超 古林记者王玮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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